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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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院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设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和教研室管理,积极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经学院研究决定,对院级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的设置、选聘、管理、考核及待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架构设置

    专业教学与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专业带头人与专业教研室主任合二为一。根据学院现有专业数目(详见附件1),每个专业选拔一名专业带头人;公共基础课和素质教育课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根据学院现有公共基础课和素质教育课开设情况设置相应教研室(详见附件2),每个教研室选拔教研室主任1名。

    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在系(部)领导下履行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专业带头人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2.负责制定专业课程标准、专业课程教学整体设计等教学文件和技能考试标准及题库开发;

    3.负责专业教学团队教师技能培训与考核、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选定;提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方案;

    4.负责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课题研究;

    5.定期召开专业教学团队会议,贯彻落实系(部)工作部署;

    6.协助做好教学安排、课程考试、教学督导与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7.完成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研室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负责教研室相应课程课程标准的制定,课程教学整体设计及教材的选定工作;

    3.负责教研室相关课程设置与开发,重点抓好课程建设工作;

    4.协助系部主任抓好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5.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贯彻落实系(部)工作部署;

    6.协助做好教学安排、课程考试、教学督导与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7.完成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遴选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有较高的师德素质。政治素养好,团结合作,治学严谨,服从工作安排,具有较强的协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所任教的专业,热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2.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和职称。专业对口,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教学五年以上;

    3.有较扎实的专业水准。系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体系,熟练掌握所学的专业技能操作;熟悉所任教专业的课程结构和知识、技能体系;准确把握任教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在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校本教材开发、教研教改等方面起到规划和把关作用;

    4.有较高的专业教学水平。胜任本专业两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努力探求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效果好,有示范作用,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中没有C等;

    5.有教强的教育教改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技能过硬,符合“双师”素质条件,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近三年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教改和科研论文,或者在生产实践中主持完成过工程设计、项目,或主持(参加)了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6.有较强的应用技术研究推广能力和市场把握能力。掌握本专业最新发展动态和研究成果,有较强的市场就业、职业岗位用人标准的调研、分析能力,根据就业市场和职业岗位要求的变化,适时调整专业教学内容;

    7.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能对本专业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进行示范和指导。

(二)教研室主任遴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学院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和团结群众,发挥集体效能;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严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4.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5.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四、遴选原则、范围及程序

(一)遴选原则

    1.学术水平与师德并重;

    2.自下而上,公平竞争,择优选拔。

(二)遴选范围

    1.校内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均可。在同等条件下,专任教师优先;

    2.校外高校、企业、社会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

(三)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附佐证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至本系(部)。

    2.系(部)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3.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选拔原则和条件对提交的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进行评定;

    4.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疑义者,报院务会议审定。

五、管理与考核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实行动态管理,院系两级考核。系(部)考核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学院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科研处、系(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完成。系(部)与学院两级考核权重比例为6:4。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三年一聘。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聘任资格。

    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详见附件4和附件5)。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分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考核评分在60—85之间为合格,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且排名在教研室或专业总数的前20%者评定为优秀。

六、相关待遇

    1.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均不享受行政级别,相关待遇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专业带头人考核“合格”者按照3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考核“优秀”者按照4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教研室主任考核“合格”者按照2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考核“优秀”者按照3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专业带头人及教研室主任考核“不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计发(全年按10个月计算)。

    2.因工作需要,由院级领导或校外专家兼任专业带头人时,配备助理1名。津贴发放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考核结果确定,专业带头人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等级的均按2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减半计发(全年按10个月计算)。

    3.评为“优秀”等级的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优先考虑科研项目立项、优先推荐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带头人遴选对象、优先选送参加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学术活动等;

    4.两年内未招生专业的专业带头人的考核参照附件4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其津贴按一般专业带头人合格标准的50%进行计发;三年及以上未招生的专业不设专业带头人。

    5.专业带头人为省级专业带头人或国家级专业带头人的津贴发放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调离学院或退休,其资格自行取消。

    2.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调整时,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待遇相应调整。

 

附件:

            1.学院现有高职专业一览表

            2.公共基础课和素质课教研室设置情况一览表

            3.学院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申报表

            4.学院专业带头人考核细则

            5.学院教研室主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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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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