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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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一、职工调往外地工作,且户口随之迁出长沙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办理提取销户。

须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调令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原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4、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二、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

    须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的

    须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4、转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注意事项:转移(提取)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单位专管员执专管员证前来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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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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