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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按照“保一限二禁三”(保障第一套、限制第二套、禁止第三套)的原则,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外),不得再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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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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