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通〔2014〕41号
各相关处室、系部:
按照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学期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14〕37号)要求,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我院2014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高职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奖励名额: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人。
(四)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排名同年级前1%;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
4.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五)评审程序:
1.按照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依据评审要求,各系各推荐1名学生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写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审表》(详见附件1)。
3.各系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4.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系部存档1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初审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最终择优推荐3名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通过“湖南省学生资助系统”上报湖南省教育厅。
(六)各系务必于10月23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七)各系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择优、公正、公开,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
3.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4.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四)评审程序
1.学生写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详见附件3)各3份。
2.各系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
3.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统一填写《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详见附件3)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至湖南省教育厅,以湖南省教育厅审定的名单为准。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六)各系务必于11月5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并将初选结果通过“湖南省学生资助系统”录入并上报,同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表》(一式三份,系部存档一份)和《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生、五年制四年级以上学生(含四年级)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分为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三个档次。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学习,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3.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及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补考科目不超过总科目的50%,综合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上;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5.在同等条件下,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
6.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2014-2015学年)》(详见附件4,一式三份,系部存档1份)。
2.各系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中优先考虑特困学生),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
3.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统一填写《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详见附件5)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并将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厅。
(五)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各系务必于11月5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并将初选结果通过“湖南省学生资助系统”录入并上报,同时将《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2014-2015学年)》(一式三份,系部存档一份)和《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三)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四)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院同意缓缴学费者除外)。
五、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情况
按照各系人数占全校人数的比例,名额分配如下:
单位:个
系部 |
学生人数 |
国家励志奖 |
国家助学金 |
||||
大一 |
大二 |
大三 |
一等助学金 |
二等助学金 |
三等助学金 |
||
应用外语系 |
79 |
88 |
56 |
8 |
18 |
18 |
18 |
经济贸易系 |
273 |
201 |
198 |
19 |
53 |
52 |
53 |
安全技术系 |
575 |
618 |
757 |
65 |
154 |
153 |
154 |
烟花爆竹工程系 |
38 |
135 |
186 |
15 |
28 |
28 |
28 |
电气与信息工程系 |
288 |
148 |
130 |
13 |
45 |
45 |
45 |
合计 |
1253 |
1190 |
1327 |
120 |
298 |
296 |
298 |
因国家奖学金只有3个名额,待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公布后,未评上国家奖学金的系增补国家励志奖1名、国家二等助学金1名。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只享受学院奖学金荣誉,不再享受学院奖学金的奖金奖励;同一学年内学生不重复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凡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三)在资助系统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50-100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100-200字)
(四)各系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决定,按要求进行公示,确保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认真做好此次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此次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评选覆盖面广、奖励额度大,因此,请各系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评选任务并及时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3-2014学年)
3.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2014-2015学年)
5.201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
2014年10月22日
22
2014.10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