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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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规定,为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今明两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与提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需科目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自行确定与公需科目相适应的参考书目。同时将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学习及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及时登记(其中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记录为一类学分5分)。

  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和要求,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的重要条件。

  三、证书统一免费发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精神,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不再实行收费购买,一律免费发放,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证书购买费。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需求计划,统一领取后免费发放到个人。

  四、证书实名制登记领取。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统一编号,一证一号,人、证、号对应。统一领取时需提供各地区各部门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见附件)。

  五、从2014年起,市州、省直单位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印,分别由各市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印,由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到市州、省相关部门办理。

  六、省直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验印流程为:由首个施教机构填写《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相关个人信息,施教机构填写年度培训与成绩并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复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省直主管部门收齐证书和辅助复印件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验印。

  七、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国家或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公需科目培训的组织实施,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八、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如有丢失、毁损等需申请补发的,由各市州或省直主管部门造具名册,于当年6月、12月统一办理证书补发。

  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实名制领取登记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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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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