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心)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直工委关于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健全完善基本工作制度、基本工作程序和基础资料,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进一步优化党支部设置,健全党支部工作机制,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对象包括学校(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以及退休党支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认真贯彻党委、党总支决议,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完成,在事业建设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积极支持二级学院行政和所属职能部门工作,经常与二级学院行政和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一岗双责”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中心)党委做好本单位相关层级干部的选拔、考察配备。
7.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考核相关工作。
8.向所属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群众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宣传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关心和支持分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工作。
9.负责思想政治辅导员的培养、管理工作。
10.按照《学校(中心)党委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带头促进二级学院实行民主、科学、规范的议事决策,着力激发工作活力、推进科学发展。
11.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党支部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群众,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务培训,做好在优秀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牢固树立为师生群众、教学科研和基层服务的理念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在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强化党内监督职能,做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关注党员干部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6.认真抓好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好组织生活会,组织好“主题党日”等教育活动。
7.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员流动管理等工作。
8.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维护师生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师生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9.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党支部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团结师生群众,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务培训,做好在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配合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积极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教学水平,促进专业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5.认真抓好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工作,开好组织生活会,组织好“主题党日”等主题教育活动。
6.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员流动管理等工作。
7.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党员在教学、科研、育人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作用。
8.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维护师生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师生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9.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学生认真执行党委、党总支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发挥党支部在引领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抓好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工作,开好组织生活会,组织好“主题党日”等主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积极了解青年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青年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6.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员流动中的管理工作。
7.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组织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2.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时收缴党费,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和引导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使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3.及时掌握退休党员、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帮助退休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4.支持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在学校(中心)各项事业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洁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开党总支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研究部署党总支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总支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党总支会议、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经常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5.抓好学院党总支班子建设,按时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并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增强班子的团结和战斗力。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中心)党委做好本单位相关层级干部的选拔、考察和配备。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按照《学校(中心)党委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主持党政联席会议,与行政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8.协调内部党、政、工、团关系,支持分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9.认真完成学校(中心)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持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3.团结带领所在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4.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好 “主题党日”等主题教育活动。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5.积极研究和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党支部工作的方法和途径,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及实践活动。
6.认真完成学校(中心)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学期召开两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期间除外),党支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党课每学期至少2次,基层支部负责组织党员、积极分子参加本级和上级党组织的党课学习。
2.支部党员大会内容: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支部委员等。
3.支委会内容: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具体措施;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搞好支部自身建设;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问题;每月研究一次党群工作,每学期至少分析一次党员和师生队伍的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等。支委会在讨论决定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每名支部成员都应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工,抓好自己分担的工作,确保支部工作的落实。
4.党小组会内容: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传达、讨论和贯彻支部的决议,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制定措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党课内容:重点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纪律等政治理论,也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各支部组织的党课要认真安排选题,可以微型党课形式进行,一般由支部书记和支部所辖部门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轮流授课,也可邀请省内党建理论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课后应安排学习讨论。
6.记录要求:党员大会、支委会、党课使用一个记录本,要记录清楚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会议的主要议题和具体内容。记录字迹要清楚,一律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党小组会另准备记录本,由党小组长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 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总)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民主)生活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员干部要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群众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支部决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考评或组织生活会等时机进行。评议内容按上级党组织安排并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来确定。评议过程包括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评议(党外征求意见)、组织鉴定和总结整改等环节。对党员评议要坚持党员标准,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谈心谈话制度
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在支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要定期与党组织成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干部任职谈心谈话、廉政教育谈心谈话以及其他方面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基层党支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第十六条 党员教育制度
党员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等。党员教育的方式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采取政治理论学习、专业培训、技术比赛、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达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的目的。
第十七条 党员管理制度
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一次党员的工作、学习等情况,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对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时间超过3个月),党支部要采取一定方式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组织指示精神和党支部决议,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退休党员,不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党员要按规定主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定期公布党费交纳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接转好党员组织关系,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组织发展制度
抓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努力建设一支数量相当、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打牢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履行入党程序和手续,实行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好新党员质量关。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
1.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党的工作要点,研究制定本(总)支部工作计划和支部活动安排,并及时上报学校(中心)党委。学校(中心)党委成员除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参加相关支部组织的活动,或听取情况汇报,以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
2.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党(总)支部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时,如进行换届选举、调整支委成员、处理不合格党员、需要上级帮扶困难党员或解决工作经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中心)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标准化党组织评价指标
标准化党组织主要从党组织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和思想群团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评价。
1.党组织班子建设
(1)党组织班子健全,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分工明确,政治核心作用突出。党建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党(总)支部工作有计划,计划内容具体,符合工作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重视思想理论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中心)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并组织开展本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
(3)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坚持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及党员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4)经常研究(总)支部工作,定期召开支委会、党支部大会学习和研究工作。
(5)党(总)支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二级学院党总支严格落实学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合理参与行政管理工作。
2.党员教育管理
(1)积极探索党员教育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党员教育常态化,充分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群等网络平台或其它新媒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主题党日活动、“五个一”活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等制度。
(3)切实抓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强化党员身份意识、党性意识、组织观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遵守党规,对照党员标准检视和改进自己;党员主动参加组织生活、主动缴纳党费。
(4)扎实开展党员“戴党徽,亮身份”活动,全体党员在工作(学习)场所必须佩戴党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岗位争先创优,并主动参与“联系困难学生(群众)”和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5)认真做好党员信息管理,及时转接党组织关系。
(6)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外悬挂有醒目的标识,室内有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和党内相关制度上墙,有党报党刊、党建读物、党员电教片等学习教育资料。
3.发展党员工作
(1)党支部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推优材料完整规范,符合程序。
(3)坚持党员发展的标准,发展党员符合程序,履行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4)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认真及时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做好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工作。
(5)二级学院党总支须认真配合学校(中心)党校工作,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各级参与党校授课和党校管理,并在新生入学时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
4.思想群团工作
(1)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正确处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重视师生道德法制教育,师生遵纪守法。
(3)重视宣传工作,积极撰写新闻报道和微信平台推送,培养、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各基层党支部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党建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标准化党支部创建中体现本支部的工作特色。
5.基础资料建设要求
党(总)支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1)名册:党员名册,党员发展对象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2)制度:与党支部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3)记录:各种工作记录(包括“三会一课”记录、组织生活会记录、党支部政治学习和个人学习记录、党支部开展活动记录等,记录中有关的内容要完整、记录格式要符合有关要求)。
(4)计划总结:党支部的规划,年度工作、学习、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5)其它材料:学习教育资料、先进事迹材料、表彰奖励材料、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主题党日”材料、“五个一”材料、党费收缴明细、党建论文、学习心得体会、换届选举有关材料和其它活动的专项材料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机制
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中心)党委将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二级学院党总支对党支部建设担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考评机制
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将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具体指导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并负责向学校(中心)党委推荐“先进党支部”,对考核不达标的要督促相关党支部限期整改。党支部书记每年年底要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评议、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评分细则参照附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保障机制
学校(中心)党委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200元和学生党员每人50元的标准下拨党组织活动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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