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党费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于每年1月份完成对当年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固定的、经常性津贴补贴。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三)在职党员中,如其工资结构与一般教职工差异较大的,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研究制定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离退休党员每月可按当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计入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三)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
(五)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六)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八)上级文件规定可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研究生的,按照在职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四)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已离校党员,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五)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由组织人事处代收,组织人事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一条 交纳党费一般采用现金方式。
第十二条 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退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以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
离退休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由党支部负责审批;在职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各基层党组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经批准少交或免交党费的党员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每次交纳党费的情况应记录在党费证上,并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字确认。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支部组织委员应按月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有关账目明细应定期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为避免现金保管和流转风险,组织人事处应及时将收缴党费缴纳至学校专门账户。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九条 党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一条 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以及订阅党报党刊的费用等。
(三)进行党内表彰所产生的奖状证书等制作费、资料费、场地费、奖励金等。
(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快递费,以及购买党员徽章、党旗的费用等。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党费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学校党费由组织人事处归口管理,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报销使用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7号)执行,其中,培训党员费用支出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具体财务账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年初要认真检查党费工作台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报告和公示。学校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组织人事处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各基层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校党费按规定向上级交纳,党费返还部分由组织人事处统一掌握使用。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给基层组织返还党建活动经费,基层组织按规定范围使用,并坚持用前报批,用后报账。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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